(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处)负责向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提供包括: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学位申请者的课程考试成绩,教学实验成绩,毕业论文成绩、毕业鉴定以及专科毕业证等推荐材料;
(三)普通高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对提供的学位申请者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四)学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校相同专业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大纲要求组织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主干课程考试”可与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该门课程考试结合进行。试题及学位申请者的考卷均应作为教学档案存档三年。重庆市学位办将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五)重庆市学位办每年将为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学生举办两次学位外语考试,外语考试成绩合格作为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本科专业学生入学后、自考学生第一门课程合格后至获得毕业证书一年以内,都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报名考试。
(六)普通高校管理学士学位工作的部门须将通过“主干课程”考试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见附表)、毕业生鉴定表复印件、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报送市学位办审核批复后,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应进行逐个审核,审核通过者由校学士学位主管工作部门颁发成人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就读学校、办学形式、所学专业、学制年限等内容。未通过者不再补授予学士学位。每年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名单须报市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 学位申请者参加“主干课程考试”,凡“主干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得进行补考,也不能再申请学位。
第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向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提出申请,并由该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按照成人高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统一负责办理。自学考试专科起点的本科毕业生,从第一门课程考试到申请学位,其时间不得超过四年。
第十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申请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学校及有关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处、学士学位管理部门,都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规定》和本管理办法,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以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对在学位申请、有关考试或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市学位办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视其情节,对有关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取消其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将责成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院参加学位主干课程、外语考试的成人本科学生,应向有关学士学位主管工作部门交纳考务费。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重庆地区所有学士学位授权单位。重庆市学位办将对各校贯彻落实的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